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長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長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