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債權人 陳秀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鲍首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