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呂建達 債務人 林昶廷 (即 林德政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陽 (即林德政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德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肆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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