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睿丞許登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零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柒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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