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922元,應繳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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