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抗字第11號聲請人 傅恩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鈺翔 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經更正裁定,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0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陳宛榆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