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0號上訴人原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榮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80號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9,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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