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黃上杰 被告 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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