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美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執聲字第1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彩金大聯盟IC板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美妹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7月23日,以99年度偵字第167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彩金大聯盟IC板1片,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羅美妹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7月23日以99年度偵字第167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彩金大聯盟IC板1片,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是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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