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國斌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國斌自民國壹佰年肆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傅國斌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傅國斌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四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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