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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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鈺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9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8月1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7日止,帳款尚餘51,978元,及其中本金48,398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03元
林鈺琪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42995元
林鈺琪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