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 謝榮輝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被告 謝鎧璟 即 謝榮洲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