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君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陳怡君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年度臺抗字第323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附表:受刑人陳怡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新臺幣40,000元)││├────────┼───────────┼───────────┤│犯罪日期│104年1月26日│103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939號│104年度撤緩偵字第58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豐交簡字第327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1日│105年1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豐交簡字第327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4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7日│105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6002號(已執畢)│105年度執字第4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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