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90號原告喜凱亞渡假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母蕙 訴訟代理人 初春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進煌 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5,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永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