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8號上訴人即原告華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8號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4年12月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3,5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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