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94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詮宸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狀末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小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