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張俊雄 被告 廖建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