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 朱彥瑋 原告 厲曉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被告 宋幸生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許嘉仁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