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育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育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育勝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及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數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6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8785號判處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4日入監執行,法務部於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