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游士珺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