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711號債權人 鄭惠文 債務人 許寶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寶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2,828,510元之法律依據(依債權人提出之切結書記載,尚難證明當事人間存有上開金額之債權債務關係)。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