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8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6月2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98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0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8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及撥
款通知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表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