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志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經同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0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75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90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22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經同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於95年5月27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19
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