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6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卿選任辯護人王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志卿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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