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2441號、第24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硬碟壹個(廠牌:Transcend)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2441號、第2480號被告張志豪妨害秘密案件,前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惟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為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硬碟1個(廠牌:Transcend),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罪所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志豪妨害秘密案件,前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惟因告訴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乃由本院111年6月15日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113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而扣案之硬碟1個(廠牌:Transcend),其內確含有竊錄他人身體隱私之電磁紀錄一情,除有警方職務報告附卷可按外,並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多次勘驗屬實,應為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之電磁紀錄附著物,自屬專科沒之物無誤。準此,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315條之3、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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