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毒偵字第1923號、97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含袋共計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小包(含袋重1.4公克)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以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公司製造之毒品檢驗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反應,此有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1份在卷可稽,是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潘美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