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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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張淑慎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蔡焚堆
林文生 林森木 劉連正 陳劉秋悅 劉茂昌 吳鎮森 鄭進哲 鄭金樹 鄭焜元 鄭智藝
劉陳碧蓮
吳炳宏 吳國欽
郭濬嘉 郭名容
劉倖佑 劉玲伶 劉海瑞 劉玲足
劉玲如
鄭百軒 劉昭伶 吳宗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各地號土地分割,原告各應有部分比例及面積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11,83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1,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表:
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原告應有部分面積(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有部分面積現值(新臺幣)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15,3672,000元12分之11,2812,562,000元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11,2922,367元12分之19412,227,347元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16,8882,068元12分之11,4072,909,676元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14,1642,002元12分之11,1802,362,360元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722,000元12分之1612,000元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2422,402元12分之12048,040元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1,6433,500元12分之1137479,500元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2,5673,322元12分之1214710,908元合計11,311,831元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333 號裁定(111.10.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調 字第 1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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