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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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42號上訴人 張春燕 被上訴人 曾櫻綺
陳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7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9,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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