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23號上訴人 陳順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晟興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923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