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紹勳被告黃泰銘被告劉祐成被告潘雅君選任辯護人 李柏洋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何紹勳、黃泰銘、劉祐成、潘雅君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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