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72號上訴人楊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金生 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61,596元(計算式:2,420,532元*3=7,261,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4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