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侵占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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