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5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5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5140號抗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蘇啟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李莉 間聲明異議(消債)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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