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A
法定代理人 王OO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
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准予法律扶助審查表為釋明,並經本
院調閱聲請人全戶財產所得明細表查核屬實。本件聲請人名
下無不動產,亦無所得,又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
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