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惠芳選任辯護人楊閔翔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
5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