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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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工作時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8號聲請人 謝孟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工作時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71,8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係因給付工資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