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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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67號聲請人 趙越玲 相對人 劉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及附表內關於土地地段苗栗縣公館鄉麻其寮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公館鄉麻齊寮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許慈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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