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威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威竹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竹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查,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68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2、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5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案件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編號1、2、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08月08日│106年06月24日│106年05月1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74│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74│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74││年度案號│、929、1609號、106年│、929、1609號、106年│、929、1609號、106年│││度偵字第6027號│度偵字第6027號│度偵字第602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68號│106年度訴字第668號│106年度訴字第6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68號│106年度訴字第668號│106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判決│107年01月15日│107年01月15日│107年01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8月08日│106年06月24日│106年09月0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74│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74│署106年度偵字第7627││年度案號│、929、1609號、106年│、929、1609號、106年│號│││度偵字第6027號│度偵字第602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68號│106年度訴字第668號│106年度易字第8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68號│106年度訴字第668號│106年度易字第850號││判決││││││├────┼──────────┼──────────┼──────────┤││判決│107年01月15日│107年01月15日│107年01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