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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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友鴻選任辯護人黃郁庭律師
蘇清水律師 謝依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丙壹內文「附表十五」之記載,更正為「附表十四」。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4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丙壹內文中「附表十五」之記載,應為「附表十四」之誤繕,核屬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