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 絲木枝 被告 絲善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絲善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28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53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20元=491,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