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 劉奇方 被告 黃欽海 (遷出國外)
黃欽雄 (遷出國外)
黃欽坤
黃欽乾
黃鉅政 (遷出國外)
張 黃瑞梅
黃清瑋
黃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0萬5,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市○○段0地號土地294.322萬4,623元8分之190萬5,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