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91號聲請人 陳佩君 代理人 陳榮發 相對人 陳阿福
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民國00年0月0日生)為相對人2人已成年之長女,聲請人自幼因智能不足,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無法穩定工作。嗣因聲請人於103年7月2日發生交通事故,事後又發現患有甲狀腺惡性腫瘤,致聲請人現無謀生能力,僅能四處打零工,且聲請人名下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故相對人2人對聲請人有扶養義務。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03年度臺中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0,801元為基準,爰依民法第1114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2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分別給付聲請人扶養費1萬元,如有遲誤
1期履行,當期以後之1、2、3期之給付亦視為亦已到期等語。
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⑴直系血親卑親屬。⑵直系血親尊親屬。⑶家長。⑷兄弟姊妹。⑸家屬。⑹子婦、
女婿。⑺夫妻之父母。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於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請求尊親屬扶養,必以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為限。次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著有91年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準此,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無扶養能力,亦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其理甚明。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2人已成年之長女之事實,之已成年之女,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始得請求扶養,而查,聲請人於104年3月20日退出勞保,名下無財產,
104年、103年、102年申報所得之給付總額分別為81,896元、82,840元、16,368元,有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其目前無財產足以維持自己生活,堪信為真。
(二)聲請人另主張自己無謀生能力云云,固據提出診斷證明書
2份為據,然壢新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之「診斷」欄固記載「甲狀腺惡性腫瘤」,但「醫師囑言或備註」欄則記載「此診斷書供開立重大傷病證明書使用」;另開心房身心診所之診斷證明書之「診斷」欄固記載「智能不足」,但「醫師囑言」欄則記載「患者於104年6月29日因情緒障礙,生活自理功能下降來院求診,目前整體生活功能下降,建議藥物治療及庇護及復健協助」等語,均無隻字片語提及聲請人已喪失勞動能力或毫無謀生能力之情狀。再參以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現年29歲,正值壯年,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遙,聲請人又未能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證明自己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則聲請人主張自己已無謀生能力云云,核屬無據,並不可採。
(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陳阿福、陳秀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依該資料所示,相對人陳阿福名下有汽車3輛(分別為西元1994年份、1993年份、1998年份,財產總額為0元,104年、103年、102年之所得均為0元;相對人陳秀英名下有田賦1筆,財產總額為47,652元,104年、103年、102年之所得分別為0元、3,65
8元、1,721元,又查無其他證據足認相對人陳阿福、陳秀英有其他財產。則依現有卷證資料,相對人陳阿福、陳秀英是否有扶養能力,亦非無疑。依現有卷證資料所顯示之相對人財力情形,若要相對人陳阿福、陳秀英負擔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渠等顯均將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揆諸前揭說明,亦難認相對人陳阿福、陳秀英具備扶養能力。
(四)據上所述,聲請人既非無謀生能力之人,核與請求受扶養之要件即屬有間。又相對人2人均難認具有扶養能力。從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2人給付扶養費,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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