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0號聲請人丙○○
乙○○上列聲請人就再審原告財團法人甲○○文教獎學金基金會與再審被告 龍星昇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自再審被告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訟爭不動產,並於民國97年1月21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爰聲請承當本件再審之訴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按再審之訴在程序上合法者,法院始得進而審究其是否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497條之再審理由。其具備再審理由者,始得回復原來之訴訟程序,並準用各該審級之規定審判之。
三、本件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顯無再審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另以判決駁回之。是以,原來之訴訟程序無從回復,聲請人聲請承擔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月嬌
法官葛永輝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