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55號聲請人 劉燈城 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財政部於民國72年9月12日以(七二)台財融字第二三六四四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由本院登記處於72年9月19日核准發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5冊、第19頁第1021號),經董事會於110年10月21日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11月12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100147965號函同意備查,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江慧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