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修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7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品尊座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繕等事件,查本件財產權部分即請求修繕公共天線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0
0元,另非財產權即被告應公告承認侵害原告權利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惟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繳裁判費3,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