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3803、3804及3805號被告楊淑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份確定。經查,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2紙、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1紙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3紙在卷足參,上開所查扣之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前開說明,爰聲請本院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依同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查刑法業經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後,二者規定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40條但書,修正為第40條第2項,是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無有利於行為人,是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於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經送鑑驗屬實,此有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鑑定報告在卷足參,且其中包裝編號四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袋,因毒品量微而難以析離,是上開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甚明。又查因被告楊淑惠涉嫌自95年1月間起至95年3月29日止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於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以95年度毒偵字第3803、3804、3805號簽結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詳見板橋地檢署95年度3803號偵查卷第
4頁)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雖經鑑驗屬實,此有附表編號一所示鑑定報告附卷可證,然查該等毒品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沒收銷燬之在案,此有上開裁定書乙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就業經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該甲基安非他命1大包及39小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云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被查獲之時間及地點│扣案之毒品│鑑定報告│備註│├──┼─────────┼──────────┼────────────┼─────────┤│一│94年9月10日早上1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1、偵查案號:臺北│││時30分許,臺北縣新│命1大包(毛重9.6公│公司2005/10/19出具報│地檢署94年度毒│││店市○○路○○巷○○號│克、淨重9.2公克)、│告編號CH/2005/A0162│偵字第3926號││││39小包(共計淨重15.6│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移轉予板橋地││││公克、驗餘淨重15.573│北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檢署95年度毒偵││││公克)│3926號卷第7頁):該│字第3804號,因│││││39小包呈甲基安非他命│為板橋地檢署95│││││陽性反應。│年度毒偵字第26│││││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42號不起訴處分│││││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效力所及而簽結│││││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2、前揭扣案之甲基│││││地檢署94年度毒偵字第│安非他命均經臺│││││3926號卷第27頁):該│北地院以96年度│││││1大包經警以聯勤二0│聲字第1152號刑│││││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事裁定沒收銷燬│││││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之。│││││安非他命反應。││├──┼─────────┼──────────┼────────────┼─────────┤│二│94年6月8日晚上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偵查案號:臺北地檢│││時30分許,臺北縣新│命17包(共計淨重10.2│2005/06/28出具報告編號CH│署94年度毒偵字第16│││店市○○路○○巷○○號│公克、驗餘淨重10.177│/2005/60456濫用藥物檢驗│56號,移轉予板橋地│││1樓│公克)│報告(臺北地檢署94年度毒│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偵字第1656號卷第45頁):│3805號,因為板橋地│││││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2642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簽結。│├──┼─────────┼──────────┼────────────┼─────────┤│三│95年1月25日早上8│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偵查案號:板橋地檢│││時15分許,臺北縣樹│1包(驗餘淨重2.│24日調科壹字第060011│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林市○○街○○○巷17│48公克)│414號鑑定通知書(板│14號,移轉予臺北地│││號2樓樓梯間││橋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第3803號卷第12頁):│963號,再移轉予板│││││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橋地檢署95年度毒偵│││││分,淨重2.48公克(空│字第3803號,因為板│││││包裝重0.53公克),純│橋地檢署95年度毒偵│││││度7.88%,純質淨重0.│字第2642號不起訴處│││││20公克。│分效力所及而簽結。│││├──────────┼────────────┤││││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2、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非他命1包(淨重│心95年2月24日(95)│││││0.1314公克、驗餘│安鑑字第00295號鑑驗│││││淨重0.1142公克)│通知書(板橋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14號││││││卷第44頁):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四│95年3月1日晚上10│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法務部調查局95年5月│偵查案號:板橋地檢│││時30分許,臺北縣中│1包(驗餘淨重5.│4日調科壹字第│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和市○○○○○路口│19公克)│000000000號鑑定通知│61號,移轉予臺北地│││││書(板橋地檢署95年度│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毒偵字第3803號卷第5│963號,再移轉予板│││││頁):含第一級毒品海│橋地檢署95年度毒偵│││││洛因成分,淨重5.19公│字第3803號,因為板│││││克(空包裝總重0.42公│橋地檢署95年度毒偵│││││克),純度9.42%,純│字第2642號不起訴處│││││質淨重0.49公克。│分效力所及而簽結。│││├──────────┼────────────┤││││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非他命1包(毛重│公司2006/03/23報告編│││││11.55公克、驗餘│號CH/2006/30528濫用│││││毛重11.535公克)│藥物檢驗報告(板橋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38││││││03號卷第14頁):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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