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尾妹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被告 陳源存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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