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86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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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陳裕昌
林炎奎
被 告 宋映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86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27日上午9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30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