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539號
原   告  陳彥軍
被   告  吳周照子 即凱漢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7月至9月間向訴外人大業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大業科技)購買監視器材,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
14萬4,516元,然被告卻僅支付5萬7,153元,尚積欠8萬7,36
3元未為給付,後經訴外人大業科技會議決議由原告為被告清償
上開款項,原告即於102年10月31日分別給付2萬4,680元、3
萬7,420元,並於103年3月4日給付2萬5,263元予訴外人大
業科技,訴外人大業科技即於103年4月8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
權讓與原告,迭經原告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買賣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7,363元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大業科技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應收帳款清冊、大業科技
支票存款對帳簿、債權讓與契約書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買賣契約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有理由,應
予准予。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