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7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補委任狀正本。
三、請提出寄予相對人丙○○之郵局存證信函影本。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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